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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徐国新) 
 

201118

   当事人:徐国新,男,19733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镇大诸桥村2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徐国新利用“华成民”等账户操纵股价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徐国新存在以下操纵股价违法事实:

一、利用“华成民”、“徐才校”和“王冬香”账户操纵“ST科健”股价

(一)“华成民”账户买入“ST科健”情况

20098249:30:009:31:14,徐国新利用“华成民”账户以5.05元、5.06元的价格建仓买入“ST科健”128,700股。

当日9:45:58,“ST科健”股票涨停,涨停价5.12元一直保持至当日收盘。

当日9:46:18,“华成民”账户以涨停价5.12元申报买入1笔“ST科健”999,900股,成交时间为9:46:1815:00:00,共成交747,126股,其余未撤单。

(二)“华成民”、“王冬香”和“徐才校”账户操纵“ST科健”股价情况

20098249:46:18后,在“ST科健”股票已涨停、市场及“华成民”账户本身已有大量未成交买单、买入申报明显无法成交的情况下,徐国新仍先后利用“华成民”、“王冬香”和“徐才校”账户以涨停价大量申报买入“ST科健”股票,将该股价格锁定在涨停价直至收盘,起到了锁定收盘价、误导其他投资者对股票走势判断的作用,为其在后一交易日卖出“ST科健”牟利提供了条件。

2009825开盘集合竞价可撤单阶段,“华成民”账户采用不以成交为目的的虚假申报手段,在短时间内以涨停价大量申报买入“ST科健”股票,误导其他投资者对股票走势的判断,影响股票交易量和开盘价。在开盘集合竞价可撤单阶段的最后时刻,“华成民”账户将买入申报全部撤单。随即,“华成民”账户在当日开盘集合竞价不可撤单阶段和连续竞价阶段将前一交易日买入的“ST科健”股票全部申报卖出。具体交易过程如下:

1. 2009824通过买入申报锁定涨停价情况

9:46:58,“华成民”账户在其9:46:18的买入申报尚有849,001股未成交(占市场涨停价位未成交买量的31.68%)的情况下,仍以涨停价5.12元连续39笔申报买入“ST科健”351,000股。

9:46:5914:54:27,在前期的买入申报持续未能成交的情况下,“华成民”、“王冬香”和“徐才校”账户仍继续以涨停价5.12元申报买入“ST科健”388笔共5,162,600股。其中,“华成民”账户将273笔买入申报共计2,643,900股进行撤单。

截至2009824收盘时间15:00:00,“华成民”、“王冬香”和“徐才校”账户涨停价位未成交买量为3,122,474股,占收盘时市场以涨停价位未成交买量的74.92%

2. 2009825通过虚假申报操纵股价情况

2009825开盘集合竞价可撤单阶段,“华成民”账户分别于9:15:009:17:229:17:239:17:319:17:32以涨停价5.38元申报买入“ST科健”151笔共1,503,800股,占当日开盘集合竞价可撤单阶段市场买入申报总量的84.03%。当日9:16:549:19:319:19:359:19:369:19:37,“华成民”账户将上述1,503,800股买入申报全部撤单,占当日开盘集合竞价可撤单阶段市场买入申报撤单总量的99.53%

“华成民”账户第1笔申报至最后1笔撤单前,9:15:109:19:30市场揭示的虚拟成交价格保持在5.38元,虚拟可成交量中“华成民”账户所占比例保持在100%;其他投资者买入申报总量和涨停价买入申报总量分别由94,200股上升至258,500股和9,000股上升至142,500股,涨幅分别为174.42%148.33%

“华成民”账户最后1笔撤单后,9:15:409:24:00市场揭示的虚拟成交价格保持在5.38元,9:24:10后有所下降,最终形成开盘价5.35元;其他投资者买入申报总量和涨停价买入申报总量仍持续增加,分别由284,800股上升至388,500股和167,800股上升至254,300股,涨幅分别为36.41%51.55%

(三)“华成民”账户卖出“ST科健”获利情况

20098259:24:159:24:25,“华成民”账户分别以5.38元和5.35元申报卖出“ST科健”175,826股和200,000股,该两笔卖出申报未成交,于开盘后撤单。

20098259:30:5013:43:21,“华成民”账户以5.10元至5.33元的价格申报卖出“ST科健”32笔共875,826股,全部成交,最终获利115,360.20元。

二、利用“华成民”账户操纵“*ST联油”股价

(一)“华成民”账户买入“*ST联油”情况

200993,徐国新利用“华成民”账户建仓买入“*ST联油”788,721股。

(二)“华成民”账户操纵“*ST联油”股价情况

200994,为了能以较高价格将账户内的“*ST联油”股票卖出,在当日开盘集合竞价可撤单阶段,“华成民”账户采用不以成交为目的的虚假申报手段,在短时间内以涨停价大量申报买入“*ST联油”,误导其他投资者对股票走势的判断,影响股票交易量和开盘价。在开盘集合竞价可撤单阶段的最后时刻,“华成民”账户将买入申报全部撤单。随即,“华成民”账户在当日开盘集合竞价不可撤单阶段和连续竞价阶段,将其前一交易日买入的“*ST联油”全部申报卖出。具体交易过程如下:

200994开盘集合竞价可撤单阶段,“华成民”账户分别于9:15:009:17:339:19:14以涨停价4.27元申报买入“*ST联油”86笔共2,471,400股,占当日开盘集合竞价可撤单阶段市场买入申报总量的65.20%。当日9:19:019:19:049:19:34,“华成民”账户将上述2,471,400股买入申报全部撤单,占当日开盘集合竞价可撤单阶段市场买入申报撤单总量的76.13%

“华成民”账户第1笔买入申报至最后1笔撤单前,9:15:109:19:30市场揭示的虚拟成交价格保持在4.27元,“华成民”账户在市场虚拟可成交量中所占比例由0%升至100%后又降为0%,其他投资者买入申报总量和涨停价买入申报总量分别由843,200股上升至1,271,400股和536,300股上升至905,700股,增幅分别为50.78%68.88%

“华成民”账户最后1笔撤单后,市场揭示的虚拟成交价格一度保持在4.27元,9:24:00后有所下降,最终形成开盘价4.20元。其他投资者买入申报总量和涨停价买入申报总量仍持续增加,分别由1,292,000股上升至1,514,700股和921,300股上升至1,114,600股,增幅分别为17.24%20.98%

(三)“华成民”账户卖出“*ST联油”获利情况

2009949:24:08,“华成民”账户以4.22元申报卖出“*ST联油”1300,721股,该笔卖出申报未成交,于9:32:10撤单。

2009949:31:5010:53:34,“华成民”账户分别以4.18元、4.27元申报卖出“*ST联油”两笔共788,721股,全部成交,最终获利126,682.5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交易所提供数据、资金账户资料、证券营业部说明、当事人情况说明、银行账户资料及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徐国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禁止任何人“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案发后,徐国新能够积极配合我会的调查工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徐国新没收违法所得242,042.73元,并处以242,042.73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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