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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经常为我们描绘这样一幅蓝图:我们在城市的某个陌生角落,突然想找饭馆吃饭,这时,只要拿出手机,按某个按钮,立刻就可以知道周围有哪些饭馆、每家有什么特色、大概什么价位。Google强调,未来的手机会给我们生活更多便利。

不过,硬币有两面,手机用户的隐私如何得到保护,正是一些消费者保护组织越来越担心的问题。我们随身携带手机,像Google这样的公司可以随时知道我们的位置,知道我们在哪个地方逗留了多久,甚至知道我们爱吃什么样的饭菜。万一这些公司滥用这些信息,手机不就成了监视人们的“间谍工具”?

2009年1月13日,美国两家消费者保护组织联合向美国政府递交申诉报告,他们要求手机广告公司对消费者有更多的披露,特别是涉及消费者的数据怎么被收集,又如何被利用的部分。

在中国,保护隐私的需求更为迫切。中国手机用户的大量信息早已落入无良公司之手,让众多消费者饱受垃圾短信之苦。对于手机摇身成为人们身边的“间谍”,我们更需有足够警惕。

“终极广告载体”

一部手机通常只与某一位特定的人对应。一般而言,手机都是人们的随身之物。

手机有定位功能。只要你携带手机,在任何时点,你的行踪都可以被跟踪到。你在哪儿、去哪儿逗留过、逛了什么店、在哪里吃过饭,手机都可以提供准确的信息。在技术层面,利用手机可以准确地画出你的移动轨迹,术语叫“用户轨迹”(user journey)。

手机的功能越来越多,除了传统的语音通话和收发短信,还可以收发电邮、浏览网页、收看视频。你喜欢读什么样的新闻,爱上什么类型的网站,手机全知道。

故此,最近,英国移动广告联盟出版的一份白皮书指出,每位移动运营商都有极具价值的特定资产,这就是手机用户的详细信息,如用户的所在地点、兴趣、社会地位、行为数据等。

这些详细信息,恰是广告商所觊觎的。“用户轨迹”以及用户偏好都有助于广告商把最适合的广告推送给最适合的人。

Google看好手机广告的前景。美国的这份报告引述了Google负责移动领域的产品经理Sumit Agarwal的话——“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有了一种广告工具,可以与人睡在一张床上,可以覆盖全球,覆盖所有人种,覆盖所有年龄层次”。他认为,手机是“终极广告载体”。

这份申诉报告称,2008年第三季度,美国有39%的手机用户,计1.04亿人,记得他们的手机上有某种形式的广告,这个数字首次过亿。iPhone的普及,还有Google的Android支持的手机的出现,将大大推动手机广告的发展。

美国eMarketer预计,2008年,全球手机广告市场规模将达45.9亿美元,同比增长70%。至2012年,这一市场规模将达到191.5亿美元。

近日,易观国际发布的数据称,2008年,中国的手机广告规模将达7.74亿元,比上年增长2.2%。到2010年,手机广告市场规模将增至12.77亿元。

“间谍工具”?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随着手机广告市场的迅速发展,作为手机用户的我们,隐私权还能得到尊重吗?

2009年1月13日,数字民主中心(Center for Digital Democracy,简称CDD)和美国公共利益研究集团(US Public Interest Research Group,简称PIRG)向FTC(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递交的这份申诉材料核心内容就是手机用户的隐私保护。

这份申诉材料称,移动广告公司需要对消费者有更多的披露,特别关于消费者的数据是怎么被收集的,以及这些数据是怎么被利用的。

CDD和PIRG认为,“在传统的网络广告时代,广告营销方式几乎根深蒂固后,政府才开始行动,以至于现在已经不可收拾。”

今天的中国,手机用户受到隐私侵犯已近习以为常,几乎每个手机用户都是受害者,每天都可以收到许多垃圾短信。我们的手机用户资料被卖来卖去,成为许多垃圾短信发送公司的砧上之肉。

2008年3月15日,分众传媒旗下无线广告媒体子公司分众无线被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指为垃圾短信重要源头,以及泄露手机用户个人资料的罪魁祸首。此后,分众无线一蹶不振。

在手机广告中,短信广告只是其中的一种,其他还有多种形式,如搜索广告、图形广告、视频广告和声音广告等,形式越来越多种多样。

比如,2008年7月1日,中国移动悄然上线了“彩铃”业务,这也是一种手机广告。所有移动的彩铃用户,每支付0.5元就能下载任意一首广告“彩铃”。此后,电话每次被拨叫,就能获得0.03元的话费返还,每月最高的返还额度为10元。

从技术上说,在任何形式的手机上应用产品,如移动电视、网页浏览、彩信和短信,都可以插入任何形式的广告,包括图片、录像、商标和水印等。

人们担忧,如果对其他形式的手机广告不早着手管理,很有可能重复今天垃圾短信之乱象。

预防措施

  Google已经意识到了这方面的问题。Google的产品经理Sumit Agarwal说,“我们必须尊重隐私,让用户有很多控制。”

在美国,如果无线广告主收集用户的数据,须得到消费者的确认。这类似在中国,只有用户确认了,短信发送者才能定期把短信发送给用户。

2007年,FCC(联邦通信委员会)要求运营商把收集的信息给广告商之前,要取得消费者的许可。

但是,在申诉报告中,CDD和PIRG认为,运营商在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时,很可能把这一类需要确认的条款,故意淹没在协议的诸多条款中。消费者非常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把有关他们的喜好和所处位置之类的数据交出去,而广告商就可以利用这些数据给他们发送广告。

报告认为,这类条款应该更加清楚和明了,同时,政府应展开一些活动,帮助消费者理解,广告商是如何收集和利用他们个人的信息的。

“手机广告行业有越来越多的欺骗和不公平的营销措施,我们现在要求FTC保护消费者免受其害。”这份申诉报告最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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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华峰

何华峰

77篇文章 11年前更新

财新网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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